海外大明(明朝朝贡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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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海外贸易,可以分为前期的朝贡贸易和中后期的私人海外贸易,以下具体说明。


明前期的朝贡贸易


明初实行海禁,严禁民间私人贸易。在明朝开国以后一个很长

明朝的海外贸易,可以分为前期的朝贡贸易和中后期的私人海外贸易,以下具体说明。

明前期的朝贡贸易

明初实行海禁,严禁民间私人贸易。在明朝开国以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中外贸易基本上限定在“朝贡贸易”的框架之内进行。

“朝贡贸易”是一种由政府统制的对外商业交往形式,即政府特许前来进贡通好的外国“贡舶”附带一定数量的商货,在政府指定的地点与中国做买卖。明初沿袭宋、元制度,在沿海口岸设立市舶提举司作为主管对外贸易的机构,“置提举官以领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

第一个市舶司设立于朱元璋建元称帝之前的吴元年(1367年),地点在长江口的太仓黄渡镇。洪武三年(1370年),以黄波市舶司过于接近南京将其停罢,另于浙江宁波、福建泉州及广东广州三处传统日岸设置市舶司机构,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及后来的西洋诸国。其后,因沿海不靖,一度关闭对外口岸并实行海禁,至永乐初复置浙、闽、粤三市舶司。市舶司负责查验来华贡使身份、安排贡使食宿、管理口岸互市及抽分征税。永乐三年(1405年),以诸番来华渐多,在三市舶司分别建造专门接待外国商使的馆驿,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注:《明史》卷81《食货五》。)贡使团到达京师后,除朝见皇帝、进行“贡”与“赐”的礼品交换外,还被允许在隶属礼部的会同馆与中国商人进行一定规模的互市,也属朝贡贸易的组成部分。

朝贡贸易是明前期唯一准许进行的合法对外贸易,所以王圻说:“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注:《续文献通考》卷26《市籴考二》。)。


朝贡贸易作为明初外交活动的一部分。政治色彩远重于经济色彩。其时明王朝初建,北驱蒙元,一统全国,政治、军事强大,经济逐渐恢复并得到初步发展,正处于国势蒸蒸日上的阶段,因此愿意招徕海外各国遣使通好,以壮大国声威。在中国历史上,“天朝”兴旺发达,四海仰慕,遣使来朝,是“盛世”的标志,统治者一向将其视作自己的荣耀。为了吸引外国遣使来华,明初统治者在中外贸易中只重政治效果而不重经济实惠,实行厚待贡舶的“优值”及“免税”政策。

明初朝廷不但每年都要花费大量金钱接待外国贡使,而且对其带来的贡品一律本着“薄来厚往”的原则回赠价值更高的中华礼品(锦缎、纱罗、金银、铜币等)。对贡使团附带来华贸易的商货,虽例有抽分,但往往特旨免税,并由政府出高价收买其大部分。如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偿之,仍免其税”(注:《续文献通考》卷26《市籴考二》。)。永乐初,西洋刺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等来朝,附载胡椒与华商互市,有司请征其税,为皇帝所拒绝,并发表议论说:“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注:《明史》卷81《食货五》。)。

就是说,国家对外贸易,不以征税得利为目的,而是要服从朝廷厚待远客政策这个“大体”。显然,当时与朝贡联系在一起的对外贸易是被当作政府外交活动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进行的,即贸易从属于外交,重政治而轻经济。此为当时朝贡贸易的一大特色。

在明初优惠政策的招徕下,洪武时期有东洋、南洋的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来华通好并进行贸易。永乐以后,随着郑和下西洋船队的广泛外交活动,海上贸易的范围扩大到西亚及非洲东海岸,前来进贡通好的国家和地区增加到数十个,朝贡贸易达到了空前的规模。


由于只重政治而轻经济,明初政府从朝贡贸易中所得经济好处有限,而财政负担却不小。贡使前来,不仅口岸及进京沿途的地方官府都要负责接待、护送,到京师后的接待及赏赐礼物也花费巨大。尤其郑和下西洋以后,随着各国贡船及附舶商队人数大量增加,明朝廷每年接待贡使的花费也不断增大,且有应接不暇之感。为减轻财政负担,自永乐时起,渐对朝贡的国家和地区实行认定资格,颁给“勘合”的制度,即发给允许来华朝贡的国家或地区特许凭证,没有这种凭证的外国船只不许入口。

后来,主要是在明中期以后,更对贡期、贡船数目、随船人数、进境路线及停泊口岸等也都做出限制性规定。如日本,定例10年一贡,入宁波港,人毋过300,舟毋过3艘;琉球入泉州港,2年一贡,毋过100人;占城、真腊、暹罗及西洋诸国入广州港,3年一贡,等等。对朝贡贸易的限制趋严,说明明初那种大力招徕外国来朝的热情已经消退。

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及明政府的禁海、开海

明中期日益严重起来的东南沿海倭患促使封建王朝的对外政策进一步向着内向和保守的方向发展,最终导致了嘉靖年间的全面海禁。倭寇之患从元末明初就开始了,洪武初先开市舶接着又实行海禁,即因倭寇不断骚扰沿海而起。成祖即位后重置市舶司,允许日本入贡,惟限定10年一次,且船不得过2艘,人数不得过200(后改为船不过3艘,人不过300)。通商虽然恢复,倭寇骚扰仍未止息,不过当时明王朝军备整饬,海防严密,又值日本北朝足利氏称霸,愿与明王朝维持较为正常的贸易关系,故在明初倭寇尚未成为大的祸患。

15世纪后期,日本进入战国时代,割据一方的大小封建诸侯争来中国通商,同时还有许多失意浪人纠集海上,这些人多私带武器,既贸易,又充当烧杀劫掠的海盗,沿海倭患从此严重起来。嘉靖二年(1523年),宁波发生两拨日本贡使互争勘合表文的“争贡”事件(注:当时日本将军足利氏的管领细川氏派遣贡使瑞左、宋素卿,西海路诸侯大内氏派遣贡使僧宗社,分道来宁波通商,两拨贡使互争勘合表文的真伪,以夺取对华通商特权。宁波市舶太监赖恩得宋素卿贿,有所偏袒,素卿船后至反先验货,招待宴席上又坐宗社之上,致宗社怒,杀与素卿同来的正使瑞佐并焚其舟,又追素卿至绍兴城下,不得,乃大掠沿海诸邑,返宁波后夺船出海,史称“争贡之役”。),由之引发了明王朝内部一场关于是否撤废市舶司并禁止海外通商的争论,最后明世宗采纳夏言一派官员“倭患起于市舶”的意见,停罢市舶司并实行海禁,关闭了海外贸易的大门。


嘉靖时期的海禁并未能有效防止倭患,徒使正常的海外贸易受阻。关闭口岸以后,正常的贸易往来没有了渠道,东南的富商势豪便乘机大搞走私获取厚利,甚至勾结日本浪人、海盗劫掠沿海,骚扰内地。明王朝禁海而不修武备,对倭寇袭扰毫无办法。尤其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主张打击倭寇的朱纨被诬陷自杀后(注:朱纨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受命巡抚浙江兼管福建军务,因严行海禁并搜捕沿海通倭奸商,受到当地势家大豪及朝中闽浙籍官僚的攻击陷害,先被降职,后御使陈九德又劾其擅杀,纨被迫自杀。),十数年间,“中外摇手,不敢复言海禁事”,致东南一带海防废弛,任真、假倭寇横行,烧杀蹂躏,沿海的工商业受害非浅。

海禁不但给东南沿海地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及社会问题,也使明政府的财政、尤其是军政及杂项开支的很大部分要依靠外贸收入维持沿海数省的财政大受影响。因此,明朝廷内部关于重开市舶的呼声一直不断(主张者多为与海外贸易有利益关系的闽、浙籍官僚),市舶的罢与复、开与闭的争论时起。

随着嘉靖末年沿海倭患基本肃清,明政府在隆庆初部分开放了海禁,本国商船准赴除日本以外的东西洋国家贩货,日本以外国家的商船也被允许随时进入中国口岸贸易(注:张燮:《东西洋考》卷7。)。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恢复广州、宁波二市舶司,算是正式开放了海禁。但这时距离明朝灭亡已经不远,市舶制度已经演变成市舶太监和地方官吏通过抽分恣意勒索、掠夺的手段,纲纪荡然,漫无法度,中外商人和正常贸易都深受其害。


不过,重开海禁毕竟使海外贸易有了合法开展的空间。尤其是民间私人海上贸易,自从明后期海禁开放以后,早就蓄积的能量得到释放,一时蓬勃发展起来,成为当时对外商业交往中十分突出的景观。

私人海上贸易即使在明初森严的禁令下也始终存在。明中期以后,随着国内工商业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工商业的发展,开拓海外市场已日益成为不可遏制的客观经济需求。只是由于当时倭患严重,统治者实行了闭关禁海的政策,这种需求不可能以正当形式得到满足,才演化为大规模的走私贩海活动。嘉靖时期,浙、闽、广沿海一些府县人民及徽州商帮不顾政府禁令造船出海,走洋成风,“富家以财,贫人以躯,输中华之产,驰异域之邦”(注:乾隆《海澄县志》卷15《风俗》)。

当时中国海商的足迹遍及日本、吕宋及南洋各地,许多人长期侨居国外,形成中国人的聚落。嘉靖初年,侨居日本的中国人“不下数千,居成里邑,街名大唐”(注:王忬:《倭夷客留叛逆纠结入寇疏》,载《明经世文编》卷283。),福建前往吕宋贸易的华商“至数万人,往往久居不返,至长子孙”(注:《明史》卷323《外国传四·吕宋》。)。在今马来半岛有的地方,华人流寓者“踵相接”。更南边的爪哇也有华人客居成聚,称为“新村,约千余家”(注:张燮:《东西洋考》卷3。)。


开放海禁以后,民间私人海上贸易更如开闸之水不可遏止。隆庆初,仅福建漳州府的月港(嘉靖时著名的海上走私贸易中心)一地,出海者每年所贸金钱即“无虑数十万”(注:张燮:《东西洋考·周起元序》。)。为了对日益扩大的民间海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明政府在开海后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建督饷馆专门管理海商并收取税饷。明政府规定,凡出海者都要向政府领取船引(出海执照,每船一引)并缴纳引税。船引有定额,初为88张,以后逐渐增至100张、210张。引税数额,初定赴东西洋之船每引税银3两,赴台湾鸡笼、淡水者每引1两,后来前者增至6两,后者增至3两。商船出洋,船主必须严格按照船引开列的贸易目的地前往,所载货物不得违禁及超过规定的数量,要在规定的日期内返回,凭引进港,违者法办。引税之外,又征水饷、陆饷和加增饷。水饷征于进口商船,按船只大小抽收。陆饷为货物进口税,从量或从价计征。加增饷专征于从吕宋回来的商船。当时赴吕宋贸易的中国商船货物大多由西班牙人转贩于墨西哥及南美洲各地(即所谓“大帆船贸易”),以墨西哥银元作为支付手段,是以由吕宋返回的商船无货税可抽,乃改抽加增饷银,每船150两(后减为120两)。(注:参见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

开放海禁并允许私人商船出洋是明政府海外贸易政策的一个转变,但是来得太晚。其时明王朝早已不是处在蒸蒸日上的历史阶段。相反,由于国内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发展和尖锐化,它的统治正在日趋腐朽、没落,已经日薄西山,气息奄奄,因此无法赋予这种转变以本来应该具有的更加积极的意义。

明政府这时允许私人出洋,实际是在禁止无效情况下的一种无可奈何之举,其目的仍然是对海外贸易进行控制而不是主动开拓本国的海外市场,因此是保守的而不是积极进取的。


对出洋商船加以种种限制,数量有限制,货品种类有限制,贸易地点有限制(到日本贸易仍为非法),海外逗留时间有限制,等等,就说明当时对私人海外贸易的态度仍然是尽量控制并防范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而非如同当时的西方国家那样予以大力支持和鼓励。明后期蓬勃开展的私人海外贸易是在没有国家力量做后盾的情况下由民间独自向前推进的。政府在这里所起的作用,除了力所能及的控制,就只有出于财政目的的税收而已,而在明后期的腐败吏治下,这种税收只能是对出海贸易商人的掠夺和勒索的同义语,对中国海外贸易的发展有害而无利。

结语

综观有明一代的海外贸易政策,可以说是“禁”多于“放”,限制、防范多于鼓励、支持。早期的朝贡贸易政治、外交色彩重于经济色彩,基本是得不偿失的赔本买卖,于国家经济发展并无多大好处。

中期以后,朝贡贸易的政治色彩有所减弱,外番货品免税政策渐改为按例抽分(注:正德三年规定番舶附载货物除贵重者如象牙、犀角、鹤顶之类仍解京外,其余十分抽二,抽分后即允许入市交易。次年改为十分抽三,但后来又改回十分抽二。明后期,到口外番货物十分抽二为常例。)。这一改革一般被看作明代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进步,问题是实行不久就又迎来了嘉靖时期的海禁,使正常的中外贸易受到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