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善武近况(四川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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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7月9 日讯,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四川省纪委原副书记、省原监察厅厅长徐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7月9 日讯,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四川省纪委原副书记、省原监察厅厅长徐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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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波,男,汉族,1954年9月生,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委巡视办主任;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委巡视办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四川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2015年10月,退休。

退休六年后的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委巡视办主任,竟然主动回到原单位,不过这次他不是以老领导的身份来单位作指示,而是主动投案,这怎么看怎么让人感到世事无常。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委巡视办主任,身兼这几个岗位的人都腐败了,说明腐败的治理之难。

按常规来说,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委巡视办主任算是比较安全的岗位,而且退休6年也算是安全着陆了,没想到还是被查,可以说是法网恢恢,也充分体现了我们的反腐败力度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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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兼任四川省预防腐败局局长以后,徐波在本地媒体面前被接受采访。当问到省预防腐败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将开展哪些工作时,徐波表示,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是我省预防腐败工作的新起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总结深化预防腐败试点工作,努力扩展预防腐败工作成效。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与要求,继续以项目为载体,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各项试点,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四川特色的预防腐败创新成果。

二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力争尽快建成有我省特色的、科学配套、务实管用、长效运行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三是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促进权力公开、规范、有序运行。从重点领域、部门、环节入手,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探索建立“制度加科技”的廉政风险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和渠道,优化权力流程,健全内控机制。

四是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努力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来源:今日打虎《四川省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主动投案》)

言之凿凿,可惜的是他只预防了别人,没有预防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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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委巡视办主任也绝非笨蛋之类,他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四川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这就是著名的1978级大学生,能够考上大学而且是四川大学,在当时堪称天之骄子,他怎么还走向腐败了呢?我不相信他的问题会在退休后,更不相信他只是某一件事贪腐了,如果组织上早些查出来,他应该不会在错误的路上走得太远;如果他还在岗位上就被查出来,也应该可以给组织和社会减少一些危害,当然,现在查他,也是亡羊补牢了。

问题更在于他怎么就从一个有理想的大学生经过40年变成了一个腐败分子,他还记得当年的理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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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对他投案的单位产生疑问,毕竟是老东家。

四川省纪委原副书记向原单位主动投案没错,因为他尽管在任时位高权重,但没有晋升到副省级,没有能够成为央管干部,只是省管干部,级别不够中纪委管,因此只能向原单位投案自首,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投案没问题,办案时原单位应整体回避。

我们借用行政执法来说明,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完善回避程序,增加规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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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美中不足,没有规定整体回避制度。

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及整体回避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办案机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是办案机关的成员因为公务行为涉及的;三是当事人是办案机关所在地区的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机关、政协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案件;四是办案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及近亲属、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五是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适宜由受案机关管辖的,其应当回避,交由其他机关管辖。

现在看来,这个徐波就属于这种情形,因为四川纪委所有人都是他的前同事,而相当多的人都是他曾经的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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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次建议,待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时予以考虑法院的整体回避制度。

众所周知,近几年为了加强职务犯罪的公正审理,全国范围内许多高官纷纷异地法院审理。

河南信阳中院2010年5月10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宣布一审判决,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朱曾担任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是一位正部级官员。长期在京为官的朱与革命老区河南信阳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到河南信阳受审?我们不知道。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 2010年1月25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

一个河南省的政协副主席还要放到山东潍坊审判?仔细读了一下新闻,此人曾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一省的常委理论上讲当然对该省的法院系统有所控制,因此似乎这种异省审判有其成立理由。但熟悉我国政治运行原生态的人都知道,上述理论只是假设。因为他只是由于担任河南省第二大城市洛阳市的市委书记,才成为了常委,而按照其常委会的分工,也只是主持中共河南省洛阳市委的工作。不否认其会对洛阳市两级法院法官、院长的任命产生影响,在洛阳中级法院审理可能不太适合,因为毕竟原为地方大员,曾经到过法院视察指导工作过,在辖区法院受审有失其官家颜面,审案法官亦难避嫌。但这样的常委能对河南一省的公检法机关产生实质性影响,以致在该省对除洛阳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会影响公正吗?我看难。毕竟河南省其他地市的法院是他的势力范围所不能影响的。也有人认为,作为一省常委,河南省高院可能与其有亲近关系。不能说完全没有,但毕竟不会太多,高院院长可能向常委会汇报过工作,甚至于听取过身为常委的孙善武的重要指示,但这不足以构成回避的理由。因为常委、政法委书记分管法院工作更直接一些。再说,官场的事大家都清楚。人走茶凉,这种工作关系一般是当不得回避事由的。

假设即便是上述分析都不成立,我们一定要认为河南省法院系统都应回避,该案必须异地审理。

我们不否认这在目前司法高度地方化的背景下自然有其优点,能有力防止了高官势力范围对司法的不当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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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我们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关注到整体回避这个问题,也算是一点遗憾。